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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08-15 | 我就是喜欢胡戈,胜过广电总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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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Abstract:到底是谁在“窒息公共娱乐自由”呢?到底是谁在剥夺草根阶层娱乐的权利呢?——色情视频是一定不会向广电总局申请许可证的,倒是从今以后,老百姓想幽默一把,必须经过广电总局批准了!

    继民航总局“自制飞机不准上天”后,今天又看到一个更加恶心的新闻:《网络短片需获许可证》。新闻说,“像胡戈的短片这类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、网络DV作品,因其存在“向公众传播”的目的,将同样需要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。”而另一篇《广电总局:恶搞短片传播须领许可证》更为直接:“广电总局正准备出台有关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,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,需要领许可证。”
    老章不知道广电总局这个新规定是不是“大快人心”,老章只知道,喜欢胡戈及《馒头》之流大有人在,大概远胜过广电总局。
    《恶搞短片传播须领许可证》一文中,为了表现这个莫名其妙的规定有多必要,举了一大堆例子:短片恶搞——中国队勇夺世界杯、图片恶搞——葛优赵本山成女人、油画恶搞——李宇春向鼎连体图、彩铃恶搞——听黄健翔激情解说、真人恶搞——都有机会当网络红人……好象理由很充分的样子。可是老章看来,除了拿李宇春的性别说事有点过分外,其他的所谓“恶搞”都应该算作“合情又合理”。
    中国队勇夺世界杯又怎么了?——国足不争气,踢不出国门还成天惹事,除了打架斗殴就是泡妞,还不准怀揣拳拳爱国之心的中国球迷意淫一下么?!
    赵本山变女人又怎么了?——地球人都知道你是爷们,怕谁说呢?再者,《参考消息》上还有外国领导人的漫画呢,身为大腕,这点肚量都没有么?!
    黄健翔解说改编又怎么了?——讽刺了中国移动、石化、房地产,可这些不都是依据事实改编么?有“发牢骚罪”么?这年头说实话也要许可证么?!   
    都有机会当网络红人又怎么了?——谁规定“当网络红人的机会不能人人都有”的?草根阶层靠搞笑出了名,惹着谁碍着谁了?网络红人宁有种乎?!
    即使是拿李宇春性别说事,伤害了这个无辜的小姑娘,也不应该由广电总局来管。国家法律是用来做什么的?李宇春不爽的话可以起诉,法院可以受理,有法律条文可以定罪。倒是广电总局把视频限制了,谁来免费帮她炒作呢?!
    《中国青年报》署名郭松民的文章《评论:滥用“恶搞”只能窒息公共娱乐自由》说,“风靡网络虚拟世界的‘恶搞’之风,由于开始蔓延到了‘红色经典’和优秀传统文化,终于在最近遭遇了一次强烈反弹:光明日报社邀集新闻、影视、网络以及高校的部分知名人士,召开了一次‘防止网上恶搞成风专家座谈会’……与会者从道德、法律、文化等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无节制‘恶搞’种种危害,一致呼吁要刹住‘恶搞’之风……”
    ——这些人好歹都是“专家”了,用这个理由给“恶搞”定罪,全盘否定,恐怕有点站不住脚吧?所有的“恶搞”都针对“红色经典”和优秀传统文化吗?比例占多少?说到这里老章不禁想问,到底是谁在“窒息公共娱乐自由”呢?到底是谁在剥夺草根阶层娱乐的权利呢?
    广电总局的另一个理由是“一段时间以来,裸聊等一些非法视频活动遍布网络,对青少年造成恶劣影响,还有一些色情活动借助视频进行非法传播”。扫黄打非、清肃网络老章赞成,但是“为了防止色情视频,所以所有视频要领许可证”,这是什么逻辑?色情视频是一定不会向广电总局申请许可证的,倒是从今以后,老百姓想幽默一把,必须经过广电总局批准了!
    按照广电总局“像胡戈的短片这类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、网络DV作品,因其存在‘向公众传播’的目的,将同样需要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。”这样的逻辑,所有在网上发表的文字,都同样具有“向公众传播”的目的,都应该事先提出申请、获得许可证。——所以广大blog作者们、成天泡论坛的同志们、看了新闻发表评论的网友们,都TM闭嘴吧,从今以后文章不写了,新闻不评了,看贴不回了,因为你没有许可证!
    要不整点痛快的,把互联网关了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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